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防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不出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指标,是环境整治的重点,更是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自治区及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及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地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坚持“堵疏结合”,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切实保障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规范引导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黑板报、墙体标语、手机APP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引导广大农牧民综合利用秸秆资源开展生产养殖,把农作物秸秆资源有效综合利用变成自觉行动;要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举全市之力营造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秸秆资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督
市、区(旗、县)、苏木(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巡查工作组,形成“三级联防、上下互动”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排查,确保所在辖区内不出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对发现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个人或集体,要责令立即停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不听从劝阻,强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个人或集体,要严肃查处;对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管理不到位的地区,将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加强综合利用,强化以用促禁
农作物秸秆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资源分布和利用现状,立足实际,合理确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积极引进、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青贮、黄贮、秸秆收集饲料、秸秆氨化、高温堆(积)肥、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等技术,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要探索建立农作物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模式;要强化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能力;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作物秸秆加工企业,实现作物秸秆变废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