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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8日   作者:包头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管理员    来源:包头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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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各地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针对全市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决守住生态底线,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密切协调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河湖保护合力。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地区属地管理责任,各旗县区、苏木乡镇对辖区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市委、市政府负责协调跨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我市各地区和境内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切实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把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举措,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在全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市本级、旗县区、苏木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基本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严重污染水体明显减少。在黄河上游来水稳定达标情况下,黄河包头段考核断面地表水达到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事秩序良好,岸线利用规范有序;城市建成区内实现河湖连通水系治理目标。到2030年,全市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黑臭水体总体消除,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坚持自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市本级、旗县区、苏木乡镇三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市河湖“全覆盖”。

        市本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综合考虑我市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因素,昆都仑河、四道沙河(含北郊截洪沟)、二道沙河(含西河)、东河、黄河包头段(含小白河、南海湖)分别市级河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相关旗县区主要领导担任分段河长。其中:昆都仑河河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四道沙河(含北郊截洪沟)河长由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二道沙河(含西河)河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东河河长由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黄河包头段(含小白河、南海湖)河长由负责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旗县区、苏木乡镇设总河长,总河长由本地区党委书记担任,其辖区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同级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

        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市本级、旗县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考察等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办公室主任由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局长担任,副主任由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1名副局长担任,主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环保局1名副局长担任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由担任河长的市级领导确定一名联络员,市本级推行河长制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市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人大、市政府负责编制和修订河湖管理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各地区河长和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评价。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编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主体功能区保护规划及重点河湖治理规划,研究制定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中产生的有关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市本级河长制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逐步调整两堤之间的河流行洪滩地土地用途,将已划定为集体农业用地的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城镇及农村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农村牧区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入河排污口源头企业及环境执法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河道滩地阻洪高杆作物种植监管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牧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农牧业部门做好河湖周边地区农牧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负责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逐步清理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牧区卫生改厕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协调推进城镇及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自治区派驻包头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104〕93号),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本级、旗县区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65亿立方米以内。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牧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通过工农业节水改造、水源置换等措施逐步削减超采量。到2020年,自治区划定的超采区(昆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和九原区范围内的昆都仑冲积扇中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东河区刘扇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土右旗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安全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严格落实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管控。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水权制度改革。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和《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1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以上。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旗县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遏制农牧业粗放用水。加大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力度,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加强工业节水管理,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加大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节水器具,推行节水型社区建设。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健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限排总量的水功能区和现有污染源实施减排措施,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到2020年,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达到100%

        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管理保护标志,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到位”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分级负责科学编制主要河湖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

        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以旗县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制度,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

        探索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105〕17号)和《包头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20)》(包府发〔2106〕4号),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大对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码头污染的防治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村镇污水的处理力度;增施有机肥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进一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台账。加快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截污治理和中水回用,有效控制河湖水体污染。

        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

        严格按照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水体污染排放标准,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河湖水体污染。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方案,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坚决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牧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湖、还湿,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充实基础执法队伍,切实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和工作设备,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配套工作方案,健全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加快组织“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明确年度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把握时间节点。9月底前,各旗县区出台工作方案;10月底前,各苏木乡镇出台工作方案;9月底前,市本级出台市级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市级河长制各项机制落实到位,各旗县区10月底前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实行河长制。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实现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控。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四)完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解决推行河长制及开展有关工作所需必要经费。进一步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向上争取、财政投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河湖管理保护。

        (五)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市本级和旗县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着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