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法制统一,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动力,并确保与自治区文件同步衔接,现就与《条例》不一致、相抵触的,和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为制定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区两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营商环境和以《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相抵触的,或以《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或以《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的,要予以修改,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通知》得到有序衔接,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并及时完成修订或废止程序。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属部门、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意见报送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文件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梳理,并提出废止或修改等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503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btsfzb@163.com,由市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公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属部门、单位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3),报市司法局503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btsfzb@163.com,由市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清理情况时,应当汇总报送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将开展不符合《条例》和以《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作为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照《条例》规定和《通知》中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目录,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清理出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文件,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修订和废止程序,并将向社会公布的清理结果目录所列正式文件报送负责备案监督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各地区和各部门、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当与市司法局联系,及时研究解决。
清理所需参照资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24号)、包头市本级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度清理),请自行到邮箱btsgfxwj@163.com(密码:btsgfxwj123)下载。
联 系 人:刘佳伟、周续力
联系电话:5102219、5102245
附件:1.以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建议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