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全面建设一流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产业环境、城市环境,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包头市对标学习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创新举措方案》和《包头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创先争优”方案》,结合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水利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市水利工程“预防、发现、惩戒”串标围标风险防控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以建设一流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产业环境、城市环境为抓手,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水利工程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监管作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明确监管职责,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建立水利工程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记录,把加强监督作为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健全监管体制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3、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4、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6、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7、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1、在投标文件制作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或mac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等服务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差异的,或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6、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标行为:
1、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2、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3、对存在违规投标行为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围标串标行为应对措施(一)技术手段
1.积极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大数据方法对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逐步建立针对投标文件的查重系统,利用大数据方法计算重复率,规定同一家单位投标文件的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在评审阶段由系统展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重复率,提醒评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核实。
2.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建立投标人电子文件上传信息库,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收集和智能分析投标人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如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主动提醒评委进行核实。
(二)规范电子招投标流程
制定水利工程电子评标全流程规范操作步骤,规范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人的行为,加强评标现场管理,严明评标纪律、有效利用评标现场录音录像等手段,预防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行为。
(三)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1.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围标、串标项目的中标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取消3年内的合作资格。
2.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要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并将其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清单,终止招标代理合作,取消其3年内的合作资格。
3.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评标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违规通报批评;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要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4.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在失信平台进行曝光,纳入“黑名单”,涉及集体决策失误、领导失职、监管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追责问责。
五、强化监管,形成长效有力的监管机制
各水行政监督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标后监管、跟踪审计、巡视巡察、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联动执法,通过招标项目排查、合同文件联审、重大立案会审、查办案卷评查等方式,有效解决招投标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全面升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立评标预警系统,运用科技手段,自动比对、分析,对投标文件报价异常接近、重要条款未响应招标文件等情况,系统自动发出预警,由评标专家重点进行审查。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打造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记录平台,对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即时曝光,动态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机制,凡进入黑名单的,根据情节限制其进场交易,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交易诚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汇总、云计算分析等,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守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