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方针,推进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2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2023年1月,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的17个旗县(市、区)进行了行政验收。现将通过验收的17个旗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反馈内容需提供事实依据、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月9日—1月13日
联 系 人:王 俊
联系电话:0471-525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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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