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6万吨水泥粉磨站搬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关于报审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6万吨水泥粉磨站搬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6万吨水泥粉磨站搬迁建设项目位于包头市石拐区,2014年11月19日,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包经信审批发〔2014〕30号文下发了该项目备案通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泥66万吨,项目组成包括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总占地面积6.44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6.64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8335万元,已于2015年5月开工,2015年10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4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0.94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防护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和石拐区农牧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已建成,应尽快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本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由石拐区农牧局负责监督实施。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