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发〔2015〕5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56号)和《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包水发〔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全部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条【工作原则】 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市场领域的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规范透明原则。依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杜绝随意执法、任性执法。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责分工】 水政科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双随机抽查工作。局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抽查单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承担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第五条【事项清单】 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责任科室或单位等要素,并标注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抽查单位拟订,经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事项清单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抽查单位提出,水政科依据审批程序作出调整。
第七条【抽查工作细则】 抽查单位可制定所负责事项的专项抽查细则,明确检查内容、流程、频次比率、检查表单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1】 抽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可按照业务类别、区域分布、风险分类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子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及时更新。许可注销失效、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2】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检查人员名录】 抽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更新。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持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组成。
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职务、执法证号、所在科室或单位等。
第十一条【购买服务辅助检查】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系统】 水政科负责建设、维护随机抽查系统平台,该系统应包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并提供随机抽查、动态调整、数据自动对接、统计汇总等功能。
第十三条【比例和频次】抽查单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频次、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科室、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要严格控制抽查比例。
第三章随机抽查实施
第十四条【检查计划】 每年1月1日前,抽查单位应制定全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内容,确保能完成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要求。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 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登记表,遵循行政检查全过程指引要求。
第十六条【书面检查流程】 书面检查可以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机构和检查内容,要求被检查人报送的材料及材料报送地址、联系方式、截止期限、逾期不接受检查的法律后果等。
检查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材料目录、接收时间等进行登记。登记后,检查人员按照书面检查要求,核对书面材料的内容,作出初步核查结论,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报主管领导审核。需要进一步现场核查的,启动现场检查流程。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流程】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双随机抽查,一般依据以下流程: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与检查人员、发出检查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填写《巡查记录表》、内部呈批、后续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启动检查】 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由抽查单位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抽查单位可以制定检查计划,一次性抽取多批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人员抽取】 检查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可以全部为本科室或单位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抽取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人员,但本科室或单位人员不得少于1人。
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近亲属的,或者与检查对象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规范化】 水政科负责组织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方面的培训。抽查单位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规范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无执法证的,应出示工作证。业务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应积极申报执法证。
检查表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后续处理】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抽查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完成随机抽查工作后,检查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传至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检查结果应当标明抽查事项类别及公开批次,并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情况等要素。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全过程记录】 检查过程应当进行全程记录留痕。记录方式包括文书记录、音像记录、系统记录等。原则上,现场检查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需要作为后续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事实,应进行录像。
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抽查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综合分析和研判监管信息,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并与扫黑除恶等工作进行统筹结合。
第二十五条 对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