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办理条件
具有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同意建设的支撑性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公文两份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八份
四、办理流程
1、资料初审、受理报告书
2、组织专家现场勘察、评查
3、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4、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出具行政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