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按权限变更取水权审批 |
权力类别 | 按权限变更取水权审批 |
责任主体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具体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备注 |
权力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权力类别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责任主体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具体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备注 |
权力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权力类别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责任主体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设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初步设计文件及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 资金筹措文件;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具体实施机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初步设计文件及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 资金筹措文件;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责任事项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初步设计文件及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 资金筹措文件;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初步设计文件及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 资金筹措文件;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备注 |
权力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权力类别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责任主体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设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
具体实施机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
责任事项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
备注 |
权力名称 | 按权限变更取水权审批 |
权力类别 | 按权限变更取水权审批 |
责任主体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具体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