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包水罚字(2016)第007号 |
被处罚人(单位) 包头市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 你单位在包头市东河区芳草路施工作业时损坏供水管道DN400。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录像、《责令违法行为东直属》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个人)违反了 《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10000)。
罚款限于2016年 11 月 22 日前自行交至 包头市水政监察支队 银行财政专户。逾期不交,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或包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