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水罚字(2017)第004号 |
被处罚人(单位) 李满旺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社会组织登记)号 150207196204142613
现查明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磴口总干渠(东河区萨木佳镇关地桥以西)取土。
以上事实有 对你违法行为所做的《水事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水事违法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个人)违反了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2017年 5 月 19 日前自行交至 包头市水政综合执法局 银行财政专户。逾期不交,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或包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