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东河区铁路西河路浴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水罚字(2017)第006号 |
案件名称: |
东河区铁路西河路浴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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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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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叁万元已缴纳 |
处罚生效期: |
2017年5月2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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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包头市3658商城_365bet娱乐场平台_365bet中文版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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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已缴纳 |
信息提供部门: |
包头市水政综合执法局 |
公示日期: |
内蒙古包头市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包水罚字(2017)第006号 |
被处罚人(单位) 东河区铁路西河路浴池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社会组织登记)号 150202197607262110
现查明 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个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2017年 6 月 24 日前自行交至 包头市水政综合执法局 银行财政专户。逾期不交,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或包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