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不断加大,建设项目增多,在对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稽察中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意识淡薄,质量责任落实不够,质量检测不规范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质量检测工作,落实检测责任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根据相关规程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做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平行检测及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强制性第三方抽检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质量检测,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加强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测单位行为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并在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严禁超越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承揽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应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性负责;检测试件或样品的提供方应对试件或样品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对标识、标志不符合要求的试件或样品。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的安全隐患,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委托方报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检测单位应严格履行从业规范,加强日常管理。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检测单位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保证检测数据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将抄告相关部门查处。
三、认真做好施工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质量检验检测计划,对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按照规定的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和数量见附件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施工规范,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施工质量检测的人员、检验方法、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满足要求。施工现场设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实验室的设备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等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不设工地实验室的或工地实验室不能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制度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所谓平行检测:是指项目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
所谓跟踪检测:是指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单位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检测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验收评定标准规定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跟踪检测人员应由监理单位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试验知识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并按照跟踪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全过程监督,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由跟踪检测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及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对标识、标志遭到破坏的试样,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跟踪检测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注明跟踪检测字样(或见证检测字样)。
五、认真落实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及跟踪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堤防和河道整治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应委托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工程质量抽检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抽检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部位、数量及委托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等。报送检测方案时,应将检测单位计量认证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及项目负责人主要业绩等一同上报。
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商质量监督机构择优选择,委托抽检所需经费在项目中列支。
六、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工作
全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均应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抽检的检测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大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抽检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水工建筑物(设备)主要检测项目及数量见附件2。
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未委托验收前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备)该工程质量等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验收。
为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避免返工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各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或随机性检查、抽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质量监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对因玩忽职守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